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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成功案例
来源:潘作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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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几人轻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中在潘律师的有力辩护下,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20XX)刑一终字第XX

原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90725日出生于某省某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某市某区某村某号。200912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的看守所。

辩护人潘作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男,1976610日出生于某市某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村某号。200912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的看守所。

辩护人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二,男,1985430日出生于某市某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村某号。200912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的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85430日出生于某市某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村某号。20014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7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1027日。200912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1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的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范某,,男,1986914日出生于某市某区,汉族,中专文化,某建筑公司工人,住该单位宿舍。200912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0129日被取保候审。2011110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顾某,男,1990630日出生于某省某市,汉族,初中文化,某服装厂工人,户籍地某市某区某村某号。20101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1110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一、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630日出生于某市某区,汉族,中专文化,住某市某小区某号。2010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116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一、故意伤害罪、窝藏罪

200912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尹某、杨某、王二、范某、顾某、孙某、佟某(另案处理)等,,在某娱乐城216房间唱歌时,与同在该娱乐城208房间消费的王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劝解。为防再次冲突,被告人尹某、杨某、孙某准备了管制工具。被告人尹某,王二在受邀到208房间敬酒时,遭到王五、王某某等人殴打,被告人王二即返回216房间,取出事先准备的砍刀、三棱刀等,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顾某、范某等用刀砍、脚踹等方法破门进入208房间,被告人尹某、王二持刀,被告人顾某、范某持啤酒瓶,乱刺、乱砍、乱砸,致208房间多人受伤,其中王某某受三棱形锐器刺切致肝脏破裂失血休性死亡;王一受三棱形锐器切致横结肠破裂,肺脏破裂,法医鉴定为重伤;段某、王五身体受三棱形锐器捅刺致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孙某驾车将被告人尹某、杨某、王二、顾某范某等送至某区某村。20091220日,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被告人尹某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仍为其提供车辆,帮助尹某、杨某、王二等逃往某市。

20091222日,被告人尹某、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223日,被告人王二、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228日,被告人范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016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9日,被告人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

1、  被害人陈述

(1)       王一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王某某请其在某娱乐城唱歌玩时,王某某在走廊和别人发生争吵,后和王某某争吵的208房间一男子(即尹某)和王二端着酒杯过来敬酒。王五骂对方变态,对方男子仰躺在沙发上,用手捂着出血的鼻子。他们四五个人围上去,王某某拿酒瓶朝对方男子头部砸了一下,其拿啤酒瓶也朝男子头顶部砸了一下。其见王二向外跑,就和段某去追,这时王二房间出来四五个人,手拿砍刀,其就跑回房间,段某把门关上和王五等顶上门,外面有人用脚踹门。王某某喊冲出去,他拿一把匕首,门突然打开,冲进四五个人。其头部被砍一刀,后见王某某在沙发旁坐着,用手捂着肚子向外流血。王五在房间的地面躺着也受伤。

(2)       段某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其与王某某等人在某娱乐城唱歌时,王某某与别人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等去对方房间敬酒,对方一个胖子和小伙也过来回敬,双方又发生争吵、撕打,其后面腰部被人捅了一刀。

(3)       王五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其从监狱服刑刚出来,请王某某等人的客,王某某说找个地方唱歌,并介绍几个朋友,后到某娱乐城208房间,共来了十一二个人。后房间过来两人端着酒杯敬酒,双方发生撕打,当晚王某某死了。

2、  证人证言

1)乔某证实,案发时其在216房间陪客人唱歌,共有六个男子,14时许,208房间来客人。15时许,208房间先后过来五人到216房间敬酒,后尹某和王二去208房间敬酒,就听到外面发生争吵、打仗,216房间的人都跑出去。十分钟后,一个小伙拿一把刀从走廊向外跑,208房间的一个人捂着肚子流血出来。

2)徐某证实,案发时其在216房间陪客人唱歌,打仗前,先出去两瞪眼男的去208房间敬酒,后来外面打起来,其陪的客人拿着一个啤酒瓶出去。

3)王六证实,案发当日14时许,其在208房间给客人点歌,房间前后约有十一、二个人。16时许,216房间来了两个客人敬酒,双方发生争吵、撕打。

4)于某某证实,案发时其陪216房间的客人,后216208房间的两桌客相互敬酒,后双方发生撕打。

5)王七证实,案发当日,其与王某某、王五去某娱乐城208房间练歌。王五称刚出来,让王某某找几个朋友,王某某陆续联系人来唱歌。后王某某跟几个小伙子争吵,一个上嘴唇有疤的小伙(即范某)向王某某道歉。其回房间后,一个四十岁的男子(即尹某)和光头男子(王二)过来敬酒。四十岁男子和王五喝两杯酒后,发生争吵、撕打,四十岁男子鼻子出血,王某某拿啤酒瓶打四十岁男子的胳膊,四五个人围上打该男子。四十岁男子跑出去,王五刚出去,被外面的人打回躺在地上,其把门关上。外面有人撞门,用刀砍玻璃,乱捅。门开后,其倒在地上,听王某某喊向外冲。

6)孙二证实,案发时,有一高一矮两个男子到208房间敬酒,后双方发生撕打。

7)于一证实,案发时,有一胖子和一小伙到208房间敬酒。胖子坐王某某与王五中间,双方发生争吵,胖子鼻子被打出血。王某某拿酒瓶砸胖子的头部,王五等人也围着胖子打,敬酒的另一小伙跑出去,王某二等出去追,的回来顶着门,外面有人用啤酒瓶砸门,用军刺、砍刀砍门,对方人冲进来后,拿刀比划都别动,后拿刀的人冲王某某去了。鲍某、姜某、王七等人的证言,高精尖证实了上述事实。

3、辨认笔录

1)顾某辨认出打仗过程中杨甘用三棱刀刺中上身部位的一个小伙是王某某;杨某辨认出王二、范某、孙某、顾某系同安犯;尹某辨认出王二、范某、孙某、顾某纱同案犯。

2)杨某辨认出3号(三棱刀)即为20091219日下午在某娱乐城打仗使用的工具;王二辨认出9号(七星砍刀)即为20091219日下午在某娱乐城打仗使用的工具;尹某辨认出7号(自制砍刀)即为20091219日下午在某娱乐城打仗使用的工具;尹某某辨认出7号、9号照片的刀具是从尹某四上取下藏匿后交给某刑侦大队的两把砍刀;孙某辨认出3号、9号是20091219日下午该提供给杨某等人在某娱乐城打仗使用的工具;

3)王一、段某辨认出2号照片的尹某是王某某被伤害案中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持刀伤害对方的犯罪嫌疑人。

4)曹某辨认出尹某即为20091219日在某娱乐城内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厮打的人员,且尹某和王二为该在侦察机陈述中打仗时两人均拿一把刀具。

4、物证三棱刀一把,经被告人杨某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所用的凶器。经被告人孙某当庭辨认系其作案前所提供的凶器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实了案发时现场的情况。

6、鉴定结论

1)某市公安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某系生前遭受三棱锐器刺切肝脏破裂失血休克性死亡。

2)某市公安分局法医学人体操作程度鉴定书证实,王一身体损伤系三棱锐器砍刺所致,其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3)某市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段某系三棱锐器捅刺所致,其右腰部损伤属轻微伤;王五身体损伤系三棱锐器捅刺所致,其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4)某市公安分局指印鉴定书证实,20091219日,某娱乐城王某某被伤害致死的现场指印是杨某的左手中指所留。

5)某市公安分局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在送检的折叠刀上,从现场208房间地面提取的棉签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是王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

5.9653954×10 ²¹℡。

在送检的军刺身部、从现场208房间地面提取的棉签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是王一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2768653×10

在送检的从现场208房间地面提取的棉签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是王五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0629729×10

在送检的长砍刀\\短砍刀\\尹某皮夹克袖口、从现场216房间房间茶几上提取的棉签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是尹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2157604×10

在送检的军刺尖部、尹某皮夹克右前襟处,从现场216房间门西侧门框,从某吉利轿车上左后车门内侧、左后座靠下侧、副驾驶座靠背后侧、驾驶座头部提取的棉签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人血,是杨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596691×10

在送检的从现场提取的标记为“1”、“4”、“6”的烟头上检出同一男性基因分型,是佟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4867366×10

在送检的从现场提取的标记为“2”、“3”的烟头上检出同一男性基因分型,是范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1098490×10

6)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王一的操作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休治时间为8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1个月。

7、被告人供述

1)杨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和尹某等人在某娱乐城216房间唱歌时,范某和208房间的客人发生撕打,其持三棱刀冲进208房间,朝对方几个人的身上乱捅,后逃离现场。

2)尹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和朋友在某娱乐城216房间唱歌时,范某和208房间的客人发生争吵。后208房间的几个人前来敬酒,为防双方再发生冲突,其让杨某到自己的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带回房间。后208房间的人让其过去敬酒,其与王二过去敬酒时,被对方的人打伤。后其持砍刀朝208房间的门及玻璃等乱砍,后听说对方死了一个人。

3)王二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和尹、范某、杨某等人在某娱乐城216房间唱歌时,和208房间的客人在互相敬酒时发生撕打,其持砍刀朝208房间的门及玻璃等乱砍。

4)孙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和尹某、范某、杨某等人在某娱乐城216房间唱歌时,与世隔绝208房间的客人发生争吵。,为防双方再发生冲突,其开车回家取了两把刀回到练歌房就走了。打完仗后,其开车将尹某、杨某等人拉走。

5范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和尹某、王二、杨某等人在某娱乐城216房间唱歌时,与一个小伙在走廊内发生争吵,后和他们发生撕打,其持啤酒瓶打对方。

6)顾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和杨某等人在某娱乐城216房间唱歌时,与别一帮人发生撕打,其持啤酒瓶打对方。

7)尹某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尹某打电话说他跟别人打仗,让其到村头。其过去见尹某、王二、杨某等五六个人,尹某的头部有血,杨某左手腕处也有血。王二和杨某等人说当天下午在某娱乐城唱歌时跟另一帮人打起来,杨某说他拿军刺捅人了。后尹某让其和孙某去娱乐城门口开他的车。第二天上午8时许,尹某打电话说打死人了。

二、寻衅滋事罪

2008123日下午,被告人王二酒后见一辆大货车停在某区某网吧门口,欲上车休息,被司机王四拒绝。当日1620分许,被告人王二纠集被告人孙某、于某以及杨某、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持斧头、板砖等,将货车车窗玻璃砸碎砍伤王某四头部。经鉴定,王四头部损伤属轻伤,大货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0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出示、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

1、                  被害人王四陈述证实,200812313时许,其把车停在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门口在车上睡觉时,一小伙把门打开,门他干什么,他说是卸货的人后离开。16时许,其听见有人敲车门,起来见四五个小伙手拿斧子、石头在外面打工车玻璃,车玻璃被打碎后,一个小伙用斧子砍了其头部一下。其头部出血,后他们跑了。

2、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四辨认出6号照片的王二为200812316时许打碎其车玻璃、砍伤自己的小伙。王二辨认出于某、孙某某、杨某某是其同案犯;孙某某辨认出于某是其同案犯。

3、                  鉴定结论

(1)       某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货车损失价格为1075元。

(2)       某市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王四头部刀砍伤属轻伤。

4、                  被告人供述

(1)       王二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在某食品厂仓库见一辆集装箱车在卸货,就想上车暖和,拉开车门见司机躺着,就去网吧。在网吧内,其遇到张某,又打电话叫来杨某某、孙某某、于某,五人找到集装箱货车,当时司机还在车上躺着,其拿斧头,其他四人各自拿了块路基石,朝集装箱的玻璃砸去。司机坐起来后,其持斧子砍在他头部出血,其喊他们就跑。

(2)       孙某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杨某某让其帮王二到某网吧门口砸一辆大货车。当时王二找来一把斧子,杨某某、张某、于某等人手拿一块路基石朝大货车跑去,王二用斧子砍大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其他人用路基石砸,其在路边找到 一块路基石也砸大货车的前挡风玻璃。

(3)       于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杨某某让其帮王二砸了一辆大货车,王二持斧砍在了司机的头部。

三、盗窃罪

2006年冬天,被告人王二伙同骆某(另案处理),在某精密机械厂一楼仓库,采取铁管撬锁的手段,盗窃钢管、铜排约60斤,价值人民币20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出示、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

1、                  被告人王二供述证实,2006年冬天的冬天的一天晚上,其在某机械厂上班时伙同骆某用钢管撬开一楼仓库的门,偷了五六十斤铜,卖到一个收废品处,得款1200余元,和骆某平分花了。

2、                  证人沈某证言证实,2006年冬天,其发现放在仓库里的约91公斤紫铜管和紫铜排被偷。经内部调查,发现曾在工厂干活的王二有嫌疑,但没证据,就没报案。

3、                  某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所盗紫铜管40斤、紫铜排20斤,价格共计人民币2015元。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                  某市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破案经过证实,200912191638分,于二电话报案称:某娱乐城内有人打群架,系某区某村王某某、王五等十余人在娱乐城208房间娱乐时因琐事与216房间娱乐的几个陌生男子发生争执、撕打,后王某某右肋部被告人用利器捅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接警后,该大队立即赶赴现场,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经现场访问、摸排工作确认尹某、杨某、王二、孙某、范某、顾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1222日,尹某、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223日王二、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228日范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016日,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9日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人员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                  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031510时许,该所直言获悉某小区的于某2008年在某处曾过什么事,经初步调查,通过网上比对发现其与200812月在某处因寻衅滋事被某警方列为网上逃犯,遂经过周密部署,于16530分将正在家中睡觉的于某抓获,并将其口头传唤到某派出所。

(3)                  某市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081231620分许,王四电话报警称:其当时在某空调有限公司门卸货时,被四五名小伙无故用斧头将头部砍伤,并用斧头、石头将其大货车车玻璃砸碎,经法医鉴定,王四头部的操作为轻伤,经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货车的损失价值为1075元。接报后,该所民警即开展侦查,发现孙某某有重大嫌疑,201028日将孙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039日,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刑初第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孙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某监狱刑罚执行科证实,孙某开2006719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71027日。

(5)                  医疗费单据一宗,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王一受伤后的医疗费等情况。

(6)                  某市看守所证明证实,王二在押期间,于2010930日,发现同监室在押人员万某在厕所有自杀行为,并立即予以制止且报告值班民警,有效避免了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范某、顾某因琐事共同持械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二、孙某某、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儿犯罪而帮助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均持刀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提供作案工具,被告人范某、顾某均持啤酒瓶参与作案,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二是组织都和积极实施者,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于某参与作案,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被告人杨某系故意伤害罪的主犯,且其持三棱刀乱捅,直接造成一个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系故意伤害罪的主犯,其在遭到被害人殴打受伤后,持刀积极参与殴打,但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伤亡,该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二系故意伤害罪的主犯,其在遭到被害人殴打后,持刀积极参与殴打,但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伤亡,该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代表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段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又系寻衅滋事罪的主犯,但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所犯盗窃罪亦有自首、立功情节,并积极赔偿,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故意伤害罪的从犯,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系故意伤害罪的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代表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王五达成民事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顾某系故意伤害罪的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作用比范某更轻些,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尹某某所犯窝藏罪发球情节严重,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孙某某系寻衅滋事罪的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与被害人王四达成民事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于某系寻衅滋事罪的从犯,积极赔偿,与被害人王四达成民事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范某、顾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王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尹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判令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范某、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柳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1809.26元;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范某、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一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2486.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杨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与抢救不及时有一定关系,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起积极作用,其在右腿,左手腕受伤情况下出于防卫才动刀砍人,投案自首,积极立功,系初犯,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理由的辩护意见;尹某的上诉理由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理由;王二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对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认定所犯盗窃罪的证据不充分,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孙某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孙某并未参与斗殴过程,只提供了作案工具,一审量刑过重,其父母双亡,其姐姐及家人变卖财产赔偿被害人亲属,望二审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与抢救不及时有一定关系,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起积极作用,其在右腿,左手腕受伤情况下出于防卫才动刀砍人,一审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因琐事引发,双方在娱乐场所逞强斗勇,继而发生厮打,不存在哪一方具有过错的情形。上诉人杨某等人持三棱刀闯进被害人所在房间,双方厮打亦不能认定有防卫情节,其持三棱刀肆意乱捅,直接造成一个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害人王某某被捅刺右胸部右肺萎缩、胸腔积血、膈肌破裂、肝脏破裂等严重损伤,现场有多人受伤及混乱状况,不存在抢救不及时因素。上诉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有其供述及同案被告人供述、现场多人证言及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等等证据在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错误,对其量刑亦已考虑到其有自首等情节,并无不当。鉴于上诉人杨某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二审期间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部分赔偿金,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同意对其从轻处罚,故可对其量刑可酌情从轻改判。

关于上诉人尹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因琐事引发后在处理过程中又因话不投机、双方均不冷静引发厮打,事情的发生、发展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不应强调哪一方存在过错或过错大小,虽然上诉人尹某先遭到被害人方多人殴打,对事态的恶化、严重后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原审判决考虑其有自首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适当。鉴于二审期间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部分赔偿金,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同意对其从轻处罚,故可对其量刑可酌情从轻改判。

关于上诉人王二所提“原审判决对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认定所犯盗窃罪的证据不充分,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二与尹某在被害人方房间先遭到殴打后逃离现场,后召集同案人员持刀返回并破门而入,其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系故意伤害罪的主犯,原审判决考虑其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其伙同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王四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对该起定罪准确;所犯盗窃罪系其归案后产动交待,能与其它证据想认证,原审判决对该起亦认定有自首情节,故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鉴于二审期间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部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王一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诉辩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虽未参与后期的斗殴过程但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作案工具由其提供,在本案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中起重要作用且系累犯,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充公考虑其在本案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部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王一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认为,上诉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原审被告范某、顾某因琐事持刀砍打他人身体,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上述人王二、原审被告人孙一、于某、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王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犯罪行为均应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罪行严重程度,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羊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四上诉人亲属主动代其交纳部分赔偿金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四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示、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刑一初字第XX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被告人王二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以及对被告人范某、李某、尹某某、孙某某、于某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二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被告人尹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于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          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刑一初字第XX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尹某、王二、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王二有期徒刑七年,与所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年。

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1222日起至20241221日止);

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1222日起至20161221日止);

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1223日起至20166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1223日起至2014122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某

审判员      李某

审判员      王九

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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